试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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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昊.试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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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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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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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对第三人的保护为事后救济,即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时对于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这个财产分割过程中第三人始终没有参与进来,但分割结果与第三人利益息息相关。财产分割之后,第三人发现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再到法院起诉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样的程序安排对第三人保护不足,同时对整个诉讼也是不经济的。因此,对第三人保护应由事后救济改为事前参与,即夫妻在财产分割时对第三人负通知义务,或将夫妻财产上的负担告知法官由法官通知第三人。整个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来构建夫妻财产分割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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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债务 财产分割 第三人 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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