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侵权欺诈的识别与私法规制——以《保险法》第27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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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宁.保险侵权欺诈的识别与私法规制——以《保险法》第27条为中心[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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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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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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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保险法》第27条的侵权欺诈比第16条的法律行为欺诈对保险人威胁更大。侵权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应限于“直接故意”,客观上须实施了虚构、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行为。但虚构保险标的、隐瞒抗辩事由、使用欺诈性工具不在其列。在规制措施上,应将虚构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与虚构、制造保险事故做相同处理,允许保险人免除责任,确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但对欺诈行为实施后,解除权行使前提起的索赔,保险人得免除责任。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多人时,个别人的欺诈原则上不影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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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欺诈 侵权欺诈 识别 私法 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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