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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引用本文:王希仁.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J].宁夏社会科学,1993(2).
作者姓名:王希仁
作者单位:宁夏社会科学院
摘    要: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针对近几年来淫秽物品严重泛滥,毒化社会风气,腐蚀公民身心,妨碍治安秩序,破坏神精文明建设,大量诱发犯罪的现象而制定的,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时有效地惩治有关这个方面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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