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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探析
引用本文:邓丽丽.法规类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2(4):23-24.
作者姓名:邓丽丽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公文文献研究室
摘    要:公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文.一般来说,公文的种类可分为:规范性公文、法规类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三种.法规类公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我们称其为"国家行政法规",另一种是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称之为"地方性法规".一、法规类公文的语言特点法规类公文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国家机关到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需要用它来规定有关人员应该遵守的事项、职责等从而保证公务活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健康有序地进行.法规类公文需要对所要陈述对象的定义、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等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因此它在语言方面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除了要符合原则性、合理性、约束性、精确性、稳定性、条理性和时效性外,对措辞方面要求准确无误、周密完善,尽量避免含糊不清、歧义或前后矛盾等.可以说准确性是公文语言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但是准确性并不是仅仅依靠精确词语就能够实现,一味地运用精确词语不仅达不到准确的效果,反而会使语言显得啰嗦.这就需要合理的运用模糊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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