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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何以为“人”——人工智能时代之民法因应
引用本文:尹志强.人工智能何以为“人”——人工智能时代之民法因应[J].社会科学研究,2023(1):60-70.
作者姓名:尹志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研究”(18SFB2039);
摘    要: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  自主性  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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