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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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景善.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5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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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景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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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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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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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8年《公司法》修改第142条有限地引进库存股制度,其适用范围限于股权激励、可转债、企业价值提升等情形,并且要求库存3年之后应当转让或注销股份,由此,库存股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得以规范。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资本三大原则下,基于政策性立法将股份回购区分为资本决策事项与经营决策事项,界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沿用了2018年修改条文的内容,但是移植了分配规制之财务资助、发行规制之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制度、重组制度之简易合并、简易减资制度。因而,在立法层面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目的、财源以及包括再发行在内的库存股的转让等具体功能,进一步梳理库存股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构造与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衔接,明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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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库存股 股份回购 资本制度 发行 组织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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