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 |
| |
引用本文: | 曹炜,张舒.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71-82. |
| |
作者姓名: | 曹炜 张舒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虽然我国立法中未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适用。司法实践先行对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与目的缺乏准确定位;二是未能妥善处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对此,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性,将其功能与目的定位于填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利益损失,以便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与用途。同时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亦能够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法律责任而得到直接或间接地填补,从而协调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合理认定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空间。
|
关 键 词: | 自然资源资产 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资源修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