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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价机制诠释——兼论公众使用权为什么不是民法上的独立请求权
作者姓名:徐瑄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08@ZH003);
摘    要:学界对著作权法本质认知缺乏共识。现行著作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法就是著作权保护法,而广义著作权法则是一个不同性质制度集合,它是以作者著作权保护为核心价值、公众使用权为结构性价值、共有领域为基础性价值的“立体结构体”。著作权法稳定运行并实现最终价值是基于在立体结构体中定位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各自支付了对价、获得了不同性质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著作权使作者贡献了作品,保证了公众有可使用的思想资源,保障公众使用权则支撑了著作权人权利和自由长远的发展,它们之间交互对价共同维持了一个作品生产再生产机制趋向激励文学艺术繁荣、文化产业繁荣的制度目标,支撑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运行。

关 键 词:著作权  公众使用权  对价机制  立体结构体  法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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