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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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一鑫.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J].暨南学报,2023(6):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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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一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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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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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状研究”(20&ZD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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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执行程序偏离预算法治轨道、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冲突、直接执行措施损害公共利益、间接执行措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需要遵循如下法律制度逻辑:生效裁判确定的政府性公共机构债务属于“公债”范畴;预算法治要求所有公共支出必须通过预算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理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完善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着力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坚持公益与私益平衡的原则;构建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支付预算特别通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需遵循比例原则;严格控制间接执行措施;构建执行法院向各级人大提出司法执行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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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性公共机构 公债 预算法治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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