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团体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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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萍.论作为团体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4):167-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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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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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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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21&ZD060)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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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团体责任是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的产物。团体不只是行动的发出者,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关系契约理论证成了团体责任的道德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提出,其合理性即在于企业由此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主体,从而成为社会的道德行为者。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团体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落实在企业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即内嵌于企业结构之中,这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生成性,它有别于自然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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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团体责任 关系契约论 企业社会责任 道德代理者 道德生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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