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作为团体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
引用本文:李萍.论作为团体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4):167-176.
作者姓名:李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21&ZD060)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团体责任是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的产物。团体不只是行动的发出者,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关系契约理论证成了团体责任的道德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提出,其合理性即在于企业由此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主体,从而成为社会的道德行为者。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团体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落实在企业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即内嵌于企业结构之中,这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生成性,它有别于自然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

关 键 词:团体责任  关系契约论  企业社会责任  道德代理者  道德生成性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