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察管辖制度关涉监察机关的权限及与其他机关的权力分工,并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产生影响。该制度是立法者基于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持惩治腐败的战略优先性、实现监察全覆盖、权威高效反腐的多重逻辑创设的,凸显“监察优先性”特征。针对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短板,为避免“监察优先性”陷入“监察中心主义”,应以法治化发展为导向,确立法定管辖原则、管辖能力匹配原则、有效衔接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以此为基础,可先后通过提升监察管辖制度的法治化能力、修法消除影响监察管辖制度法治化发展的制度成因,逐步提升监察管辖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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