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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上的继子女收养
引用本文:孙文灿.《收养法》上的继子女收养[J].社会福利,2007(10):53-54.
作者姓名:孙文灿
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摘    要:案例: 张辉(男)与李瑞平于1996年8月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张静.1998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张静由张辉抚养.2000年6月,原告王芬与张辉结婚,张静一直随张辉和王芬共同生活.2002年7月,经张静生母李瑞平同意,王芬收养了继女张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关 键 词:收养法  共同生活  协议离婚  生育  结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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