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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容许行为
引用本文:李双元 ,张茂.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容许行为[J].湖南社会科学,1994(1).
作者姓名:李双元  张茂
摘    要:长期以来,传统的法学观点把人们的行为简单地划分为两种,即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毫无疑问,违法行为指的是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超出现行法律所能容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合法行为则指人们实施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然而,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认识到,合法行为之外并不一定都是法律所反对和禁止的,违法行为之外也不都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其间还存在着法律容许行为。因为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表示赞同”,那么,反过来也应该认为,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赞同的东西并不一定都加以谴责。在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对法律容许行为的研究,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忽视,导致了人们的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制建设中出现许多不应有的失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容许行为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应当确立法律容许行为的理论地位,在立法和司法等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重视法律容许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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