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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解放前鄂伦春族的家庭与婚姻
引用本文:赵云孟.试析解放前鄂伦春族的家庭与婚姻[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1).
作者姓名:赵云孟
摘    要:作为社会关系形式之一的家庭与婚姻关系,就其特点来看,它是有两性的差别这样一个不变的自然基础,但是因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并且首先取决于它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所以家庭婚姻关系也是按照社会规律而形成和发展的。如摩尔根所说,它是“随着社会由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从低级形式进到较高级的形式的”。在此,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家庭婚姻乃至整个社会的基础,但是它对家庭婚姻的影响一般说来却不是直接的,因为家庭婚姻的性质还需通过道德观念、美学观念、宗教、法律以及社会精神生活的其他领域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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