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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引用本文:李永明,杨勇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36(4): 132-140
作者姓名:李永明  杨勇胜
作者单位:1. 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28
2.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系,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版权作品  集体版权  权利主体  法律救济  
文章编号:1008-942X(2006)04-0132-09
修稿时间:2006-01-01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orks of Folklore
LI Yong-ming,YANG Yong-sheng.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orks of Folklore[J].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6, 36(4): 132-140
Authors:LI Yong-ming  YANG Yong-sheng
Abstract:
Keywords:Works of Folklore  Copyrighted Work  Collective Copyright  Subject of Copyright  Leg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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