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累犯构成中的法域条件 |
| |
引用本文: | 梁洪行.论累犯构成中的法域条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6(3):271-275. |
| |
作者姓名: | 梁洪行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上海,200042 |
| |
摘 要: | 累犯的法域条件,是指行为人所受到的外国刑罚处罚能否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条件问题,在我国"一国两制"条件下,还应包括行为人所受到的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罚处罚能否作为大陆地区累犯构成的前罪条件问题。我国刑事立法上应有限度承认行为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受刑罚处罚的效力,使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受过的刑罚处罚能成为我国累犯构成之前罪条件;在承认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受过的刑罚处罚时,应将该前罪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受之刑罚和我国大陆地区对该前罪所判之刑罚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
关 键 词: | 刑罚 累犯 法域条件 外国刑罚处罚 港澳台地区刑罚处罚 |
文章编号: | 1002-3194(2003)03-0271-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2月2日 |
The Scope of Law Condition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cidivis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punishment recidivist scope of law conditions criminal punishment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