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版权分类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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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绪辉,王琪玥.论作品版权分类的必要性[J].中州学刊,2007(5):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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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绪辉 王琪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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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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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版权法的市场特性使得其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与促进创作两个方面的实现都出现障碍.鉴于此,我国应借鉴、参照国外或者我国香港地区的分类标准对影视作品进行版权分类;对于其他作品,则一般应先推定为完全版权作品,然后根据社会的反映、民间机构的评议或者文化部门的审议由国家版权局来确定其版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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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 版权分类 措施 |
文章编号: | 1003-0751(2007)05-0093-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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