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长吏的交接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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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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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陕西,西安,71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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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政府要求前后任长官将交接替代的相关内容列在交割文书中,此交割文书在交接完成后一月内上报中央。唐代州郡和方镇是两个不同的政治范畴,其主要官员的交代也有所区别,刺史侧重于仓库、钱物、斛斗、文案、户口、职田等方面的移交,节使除了具备这些项目外,更加突出军资器械、兵马战士、军需费用等内容。唐政府确立的方镇留后、州府知州负责与新旧任递相交割的办法,既有考核的动机,也有干预地方长吏交接替代的用意,更有控制地方的意图。唐朝地方长官的交代虽注重礼仪、传统,但也不能无视法令,在交代手续、交代过程中法令可补传统习俗之不足,尤其在前后任发生纠纷时,正是以法变俗的良机。故为唐政府所关注的州郡、藩镇长吏的交接替代,有多重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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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接替代 送故迎新 以法约俗 交割状 知州 留后 |
文章编号: | 1001-8204(2007)03-0092-06 |
修稿时间: | 200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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