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虚假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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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东平,詹明.论诈骗罪中的虚假意思表示[J].理论界,2009(3):9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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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东平 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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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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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刑法理论中,诈骗罪存在定义中对行为人主观意图关注不够,不作为欺诈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不易确定及作为欺诈与不作为欺诈难以区分等问题.民法理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包含有丰富的主客观内容,将这一概念移植到刑法中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概念为中心重新定义诈骗罪,并以明示的虚假意思表示和默示的虚假意思表示取代传统的作为欺诈和不作为欺诈的分类方式,有利于全面反映诈骗罪的特征,并为实践中正确认定诈骗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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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虚假意思表示 明示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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