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干不能“包走工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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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耀平.企业包干不能“包走工伤责任”[J].劳动者,2006(4):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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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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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
旬阳县某生物化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黄姜粉碎加工提练皂素的厂子,其内部实行车间包干、产量定薪的考核制度。去年5月10日公司销售产品,临时安排工人装车,在干活过程中,发生了车祸,工人陈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两车主对事故负责任。去年11月8日陈某申请工伤,旬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了工伤。该公司对此不服,以其与陈某是劳务关系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败诉后,又以交通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起诉到法院,前不久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再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至此看似复杂的工伤认定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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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责任 包干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 化工公司 交通事故 劳动保障部门 法院判决 旬阳县 案情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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