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和人才(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内部同时存在不同“身份”的人员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譬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对于不同类型人员的用工合同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譬如签订聘用合同的,适用国家有关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适用《合同法》、《民法》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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