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相应地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司法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由此,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享有了与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在审判阶段可以方便地参与诉讼,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被害人的那些诉讼权利并未真正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被害人在庭审中的一些权利以更好地保障其诉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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