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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双方自身的性质转化论及其他
引用本文:杨昌才.从矛盾双方自身的性质转化论及其他[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作者姓名:杨昌才
作者单位:四川教育学院
摘    要:矛盾诸方面(以下或称矛盾双方)在对立中的相互转化、以及由此综合而成的矛盾统一体向更高阶段或更高质态的转化,决定着自然界的生活,是一切自然历史过程的本质。①因此,认真探讨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原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过去,理论界对矛盾双方的地位转化、矛盾统一体的性质转化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研究较多,而对矛盾双方自身的性质转化以及有关的其他问题却很少涉猎。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哲学界在讨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能不能相互转化之时,曾经旁及到这个问题。有人认为:矛盾双方只能相互转化其地位,而不能相互转化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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