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刑事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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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静 刘启聪 孙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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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青岛市市立医院,山东,青岛,26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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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的规制非常混乱,不能达到有效遏制该行为的目的。完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刑事立法,合理设置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准确界定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能够彻底改变法律对该行为无力惩处的司法现状,防止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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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学胎儿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出生性别比 刑事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6)10-0194-03 |
修稿时间: | 2006-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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