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法理基础——兼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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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小燕.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法理基础——兼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2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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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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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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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香港仲裁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粤港仲裁合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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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法禁忌”使国际竞争关系被冲突法拒之门外,有欠妥当;应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竞争法私人执行中的国际竞争关系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受冲突法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对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明确规定,以完善其体系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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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竞争关系 冲突法 公法禁忌 法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性质 国际考察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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