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关义务人对醉酒者行为的民事责任——来自美国法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杨宏云,包振宇.论相关义务人对醉酒者行为的民事责任——来自美国法的启示[J].江海学刊,2009(6). |
| |
作者姓名: | 杨宏云 包振宇 |
| |
作者单位: | 1. 扬州大学学报编辑部 2. 扬州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根据美国的相关判例和立法,对醉酒者行为造成的损害,醉酒者本人当然应承担责任.但雇主、酒店、社交活动的组织者、国家等相关主体应当对醉酒者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积保护义务,如果他们未能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则同样应对醉酒者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规定相关主体对醉酒者行为的监管和保护义务,要求他们对醉酒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预防酒后不当行为及其损害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受害者得到更加充分的赔偿.这为我国治理酒后不当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关 键 词: | 相关义务主体 醉酒行为 民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