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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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鑫,王树军.论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与范围[J].山东社会科学,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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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鑫 王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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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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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其确定均要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依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把握。(一)过错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过错根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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