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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业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理探讨
引用本文:宋永新.邮电业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理探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5):20-24.
作者姓名:宋永新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28
摘    要:人们往往把邮电业的服务与一般企业的服务相提并论,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自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依据。但邮电业是一种公用企业,它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般企业性质不同,它受到国家法律与政策的特别保护,它的责任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它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例外,这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

关 键 词:邮电业  损害赔偿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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