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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名实辨析——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
引用本文:崔守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名实辨析——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6-62.
作者姓名:崔守旭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迎合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大亮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这一规定并未突破单纯的证据规则的羁绊,从而上升为统摄整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如实回答义务"的保留也减损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完整内涵,加之,程序性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最终可能导致我们对其人权保障效能的期望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当下及今后的任务是在厘清其既有缺陷的基础上对其继续修正和完善,以实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从单一的"证据规则"向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嬗变。

关 键 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人权保障  沉默权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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