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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古代惩贪法制
引用本文:万方.略论我国古代惩贪法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作者姓名:万方
摘    要:自夏朝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惩治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据《左传》引《夏书》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据说是尧、舜、禹时的“理”,即法官。昏是掠人美名,即今诈骗罪,墨是贪以败官,即今贪污受贿罪,贼是杀人不忌,即今杀人罪。凡犯这三种罪者,按皋陶的刑法规定都要处死。商周时期也有此类规定。《尚书·洪范》载有整顿吏治的内容,其中有“四曰听”,听即受赃,受赃必罚。西周穆王制定的《吕刑》规定了“五过”即官吏的五种罪名:惟反、惟官、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是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惟来是接受请托,贪赃枉法。三代法制未备,然皆有此类规定,足见当时对官吏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性有了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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