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哲学的两种进路——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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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福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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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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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公务员内部行为规范中的责任机制建构”(12YJC820062);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自制视野下的公务员行为规范研究”(W201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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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学说》是施米特最为重要的公法哲学著作之一,其理路在于,紧急状态下的专政体现了国家的本质特征,而实定的宪法则是政治统一体的总体决断;由宪法律确立的议会民主不能超越政治决断本身,遇有这种危险发生,应当通过宪法律中的专政条款加以制止。相反,另一种公法哲学即自由主义进路则否定国家的自在性,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只能从个人权利中推演出来,国家不能超越授权侵犯国民。尽管这两种公法哲学都有逻辑上的缺陷,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环境下实施的效果却不相同。选择适合本国土壤的公法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尽力弥补它的缺陷,才是公法哲学发展的正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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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法哲学 卡尔·施米特 政治决断 自由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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