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初探——以新疆“针刺”事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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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晓燕.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初探——以新疆“针刺”事件为例[J].新疆社科论坛,2009(5):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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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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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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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四个要件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虽然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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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司法认定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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