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罪名立法模式的比较与优化
引用本文:康均心.论罪名立法模式的比较与优化[J].学习与探索,1993(6).
作者姓名:康均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刑法博士研究生
摘    要:大陆法系的法定罪名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酌定罪名制度,在现代社会里已走向融合而互为补充。但现存于各国罪名立法中的罪名——罪状式、罪名——定义式、混合式和罪名潜在式四种模式都各有利弊。因此,应当以罪名必须具体、确定、基本,罪名必须反映犯罪本质特征和罪名必须准确、科学、洗炼的原则来选择罪名立法的最佳模式。从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造成的罪名不统一、不严格、并列共生之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实际出发,应以罪名——定义式的罪名模式为核心来调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并列式罪名,拉开法定刑档次,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完善我国的罪名立法模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