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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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气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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