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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2009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摘    要:赣人社发[2009]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省  津贴  生活护理  抚恤金  调整对象  用人单位  待遇标准  通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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