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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其效力
引用本文:曾言,樊安红.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及其效力[J].兰州学刊,2009(7):130-133.
作者姓名:曾言  樊安红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我国没有传闻证据的概念,但依英美法系对传闻证据之定义,传闻证据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未被合理排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完全认可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对其证明力的规定十分简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证人出庭少,传闻证据泛滥,法官断案难度大,错案大量发生。制度与现实的矛盾所凸现出来的是司法的窘境。传闻证据必须得到合理排除,解决的办法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传闻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On the Hearsay Evidence and Its Effectiveness in Civil Litigation
Authors:Ceng Yan  Fan An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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