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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共同性初探
引用本文:
万斌,倪健民.法的共同性初探[J].社会科学,1983(9).
作者姓名:
万斌
倪健民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 (万斌),杭州大学法律系(倪健民)
摘 要:
马克思说:“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四卷第124页)。离开社会物质条件及其所产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任何法和关于法的理论,“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六卷第292页)。这就是法律共同性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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