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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朴偿
作者姓名:宁立成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普遍的观点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特别损失,国家给予的补偿.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类国家补偿即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而支付了费用或受到了损害,国家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的补偿.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国家补偿  国家  受益人
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1-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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