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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判解:在现代商法视野下
引用本文:于新循,唐春秋.商人的判解:在现代商法视野下[J].社会科学家,2006(6):108-110.
作者姓名:于新循  唐春秋
作者单位:1.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2.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400067
摘    要:对商人的界定和法律确认是建立商事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商人认识的混乱必然影响商事立法的质量,并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商人,亦即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具有明显区别于民事主体和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人内部机构以及商使用人之间的本质差异性。同时,对商人的认识,理当建立于现代商法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的有机结合上,唯此才能获得一个较为确定的法律判断。

关 键 词:商人  法律人格  本质差异性  立法原则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6-0108-03
修稿时间: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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