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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作者姓名:文利荣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19世纪下半时期尤其是20世纪以来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它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法定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理论界、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认为机会损失也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但应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最高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本文着重就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争论较大的赔偿范围问题作一些探讨,希望能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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