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存在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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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厚艇 李铣 李邦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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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连江县卫生监督所 福建连江3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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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生监督是国家意志,是卫生行政行为,其行政主体是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授权,才具有卫生行政执法的权力。监督机构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委托时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授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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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 机构改革 委托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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