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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作者姓名: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资助项目 
摘    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属于《物权法》第184条所称的"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叙述方便,以下讨论除特殊指明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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