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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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佘博通,李洁.论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J].东南学术,2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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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佘博通 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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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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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不涉及对具体犯罪人主观恶性、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人身危险性之评价的缓刑适用条件,具体包括缓刑适用的罪种条件和刑种条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缓刑形式条件的相关条款考察,试图对我国缓刑的罪种、刑种及刑期条件加以反思与再造。笔者认为,当下,我国缓刑适用过程中不宜规定罪种条件;我国的刑种条件应该限制在短期自由刑范围内,具体刑期应当以三年有期徒刑为限。另外,作为刑罚之刑种,罚金刑发挥着提高惩罚力度之法律功能而具有了适用缓刑之必要。新形势下,强化缓刑适用形式条件的分析,有益于规范缓刑的合理运用,增强缓刑的法律威慑力,杜绝缓刑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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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 缓刑形式条件 罚金刑 刑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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