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实验区行政主体资格与管理权能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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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振明,李德国,樊晓娇,郑阳锡,张璐.平潭实验区行政主体资格与管理权能的界定[J].东南学术,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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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振明 李德国 樊晓娇 郑阳锡 张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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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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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厦门大学“985工程”-公共管理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委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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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注重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制,是各种实验区、示范区走向成功的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当前平潭实验区急切的现实需求。平潭实验区面临着行政主体定位不科学、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模糊、行政管理授权不明等体制局限。平潭实验区的体制创新首先是法律创新问题,只有完善关于平潭实验区的立法,赋予实验区独立行政主体地位,创新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走向法治政府,才能使平潭真正发挥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实现国家赋予它的历史使命,成为探索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的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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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体制 改革行政 主体地位 平潭实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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