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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实验区行政主体资格与管理权能的界定
引用本文:陈振明,李德国,樊晓娇,郑阳锡,张璐.平潭实验区行政主体资格与管理权能的界定[J].东南学术,2014(2).
作者姓名:陈振明  李德国  樊晓娇  郑阳锡  张璐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基金项目:厦门大学“985工程”-公共管理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委托项目)
摘    要:注重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制,是各种实验区、示范区走向成功的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当前平潭实验区急切的现实需求。平潭实验区面临着行政主体定位不科学、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模糊、行政管理授权不明等体制局限。平潭实验区的体制创新首先是法律创新问题,只有完善关于平潭实验区的立法,赋予实验区独立行政主体地位,创新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走向法治政府,才能使平潭真正发挥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实现国家赋予它的历史使命,成为探索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的先行区。

关 键 词:行政体制  改革行政  主体地位  平潭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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