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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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杰淇,薛柏成.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J].东南学术,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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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杰淇 薛柏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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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师范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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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必备条款作为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宣言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规定,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将劳动合同缔约双方的基本信息归入法定必备条款,是对法定必备条款性质的误读;另外,现行劳动立法也未对法定必备条款缺失时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实务中无法有效地保护劳方的正当利益。本文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的根本特征,任何社会中"强资本、弱劳力"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尚不完善,劳动者异议权也并未明确,劳动者无论从身份地位和经济能力方面,均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为此,当劳动合同缺失法定必备条款时,应当坚持倾斜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的统一,让和谐劳资关系不再是一句口头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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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法定必备条款 劳动契约 劳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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