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际腐败正由单一性状向多元性状发展,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际商业贿赂问题,不仅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所禁止,还被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世界各国国内立法所规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该条款的设立与国际公约有机结合,有效遏制了我国国内的国际商业贿赂行为。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的立法与国外法律条款仍有差距,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犯罪认定、犯罪构成及其界定等相关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典型立法,完善我国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相关立法,仍是我国司法界之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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