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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已被除名了
引用本文: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除名”已被除名了[J].人才瞭望,2010(6):38-39.
作者姓名: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简介 高某2002年由原厂破产重组到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9年4月17日,高某因认为公司发放工装收费不合理,煽动工人罢工,致使企业连续停工停产三天。2009年9月25日,公司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高某作出除名决定。高某不服,要求:一是撤销公司决定。二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以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关 键 词:除名决定  《劳动合同法》  2009年  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破产重组  规章制度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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