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上海在1843年开辟为通商口岸,1845年设立英租界,以后相继设立法租界、美租界。按照《上海土地章程》,三租界开始时均为西人居留地,实行华洋分处原则,华人可以到租界里进行买卖交易,但不得入内租地、造房、租房、居住(仆佣除外)。华洋分处的原则,并不是按照事先预定的某一条约或某种模式确定的。《南京条约》对于通商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称英国人在上海等五处港口,可以贸易通商,对于如何居留并无规定。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对此作了一些解释,称英国人可以在五港口居住,租房建屋,但是,这个附约也没有规定华洋分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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