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在中国民法发展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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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星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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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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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一般法律规定而言,判例法的调整方向为从个别到一般,而制定法的调整方向与之相反,从一般到个别。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有机结合,可以使法律具备执法上的确定性的同时,也具备适用上的灵活性,可以有效调整社会上变动的法律关系,充分发挥司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避免乃至消除消极执法现象,因此,中华法系区别于外国法系的显著特性在于判例法与制定法的相辅相成关系。本文基于民法相关理论知识点的概述,分析论述中国民法对外国法的借鉴,研究探讨法官在中国民法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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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中国民法 判例法 制定法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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