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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两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    要:<正> 国际租赁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牢日益兴起的一种新型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国际融资性租赁则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把贸易和融资溶为一体,既有利于扩大设备生产国的商品输出,又有利于缓解用产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在实践中很受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欢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首创以来迅速传到日本、西德等国。但是,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和传统的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则的不足,使得消除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制订主要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要求日渐迫切。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下,于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华订立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填补了国际融资租赁方面国际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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